發布時間:2019-05-31
根據晉發改商品發(2018)711號文件《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2018-2019年采暖季“煤改電”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》、長發改價管函(2018)57號文件《長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2018-2019年采暖季“煤改電”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函》文件精神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“煤改電”電價執行政策
完善居民家庭“煤改電”電價政策。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到戶的居民家庭“煤改電”用戶執行獨立的電采暖電價政策。
(一)采暖用電實行單表計量、單獨計價的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,用戶可結合家庭采暖用電實際,向所在地供電部門提出申請,在以下三種計價方式中,自主選擇最經濟的計費方式。
第一種:峰谷時段計價方式。
采暖用電執行峰谷電價,采暖用電量不受限制,不執行階梯電價,峰谷時段劃分和用電價格按附件1居民用戶類別執行。
第二種:用電量計價方式。
采暖用電不區分峰谷時段,不執行階梯電價,采暖季用電量=2600千瓦時/月*5(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),13000千瓦時以內用電價格執行0.2862元/千瓦時,超出部分用電價格按0.507元/千瓦時執行。
第三種:平段電價計價方式。
采暖用電不執行峰谷電價和階梯電價,采暖用電量不受限制,用電價格0.4770元/千瓦時。
(二)采暖用電與生活用電未實行分表計量的“煤改電”居民家庭,扣除谷時段實際用電量后(每月扣除上限2600千瓦時),剩余電量繼續執行現行居民階梯電價。
(三)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“煤改電”,用電單位可向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,自主選擇按居民家庭“煤改電”峰谷時段計價或平段電價計價方式執行。
(四)明確村級“煤改電”電價政策
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“煤改電”改造使用電采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采暖,采暖用電執行居民家庭“煤改電”峰谷時段計價政策。(峰谷時段劃分和用電價格見附件1)
(五)明確其他電采暖電價政策
除居民家庭、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和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“煤改電”以外的電采暖用戶,采暖用電按照我省一般工商業用電類別執行,用戶可自主選擇參與市場交易或按山西電網目錄電價執行。(峰谷時段劃分和用電價格見附件1)
(六)"煤改電“用電價格執行范圍:
根據長發價管函(2018)59號《關于我市2018-2019年采暖季”煤改電“用電價格有關補充事項的函》文件精神:在全市范圍內,各級供電部門嚴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“以電代煤”改造用戶名單執行相應電價政策。
二、“電采暖”電價執行政策
根據《山西省關于居民用電試行峰谷分析電價政策的通知》晉價商字(2015)357號文件:電采暖居民用戶生活用電與采暖用電實行分表計量的,其生活用電執行居民階梯電價,采暖用電按照合表用戶電價執行。
生活用電與采暖用電未實行分表計量的,每年采暖期用電按照合表用戶電價執行,其它月份執行居民階梯電價。
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居民電采暖用戶,執行對應的峰谷分時電價。
(一)電采暖定義。電采暖設備指,采用壁掛、埋設等方式安裝在居民家中不可移動的電采暖設備。如電鍋爐、壁掛式電熱畫、碳晶地暖等設備,不包括電熱扇、空調、電暖氣等可移動電采暖設備。
(二)“電采暖”電價執行范圍。
非政府部門確村確戶的“煤改電”用戶且僅有電能一種暖源加熱取暖的電采暖用戶。
政府煤改電空氣源熱泵采購企業必須提供所投產品(名義制熱量5.1KW及以上空氣源
熱泵、名義制熱量8.6KW及以上空氣源熱泵、名義制熱量10.2KW及以上空氣源熱泵)的國家級空
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,檢驗報告涵蓋GB/T25127.2規定的名義工況及低溫工況制熱性能,能體現機組名義工況制熱COP>2.1,低溫工況下制熱COP≥1.6且正常運行3h;能體現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產品制熱綜合
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(H)>2.4;
要求企業須建有-20℃低溫檢測實驗室,并提供國家權威認證的實驗室能力評定證書;公司擁用低溫檢測實驗室并國家權威認證的實驗室能力評定證書。
公司通過全體員工的努力,公司生產的空氣源采暖
熱泵機組通過 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,產品的制熱量,消耗總功率,性能系數能
效比COP,低溫工況,噪聲均達到國家檢驗檢測要求,公司生產的空氣源采暖熱泵機組能效比低
溫工況制熱量COP=2.3,遠大于政府采購空氣源產品制熱COP>2.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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